一、案例
东方公司2021年6月2日因库房进行维修,疏于监督管理丢失原材料—铜线一批,账面价值20万元,2021年7月4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150000元,财务部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50000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原材料被盗 50000
贷:原材料—铜线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50000
税务机关2021年12月1日进行稽查,认为此事项是企业管理不善而造成原材料丢失,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被窃原材料进项税应该进行转出。
二、账务处理方法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按这部分物资的增值税由“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转出。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理财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三、纠正错账
东方公司财务部没有对丢失的原材料—铜线,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该进行更正。
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50000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原材料被盗 50000
贷:原材料—铜线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50000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原材料被盗 2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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