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某一特定产品时随货赠送或以很低价格出售的物品。赠品通常是附于商品包装内或另行包装。是买家与卖家产生商业行为时,卖家附赠额外价值,即随货赠送。(百度百科)那么作为食品企业,在赠品这一促销方式上有什么注意事项呢?小编盘点赠品的常见问题,共分为4大版块:
相关资质
赠品标识
质量问题
赠品处置
相关资质
Q:银行、物业公司采购食用油等食品赠送客户,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需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品赠送者应当采购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
相关依据
物业公司Q: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但因是赠品可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吗?
不可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销售活动中赠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6]8号)规定:
销售过程中所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赠品标识
Q:促销的赠品,对产品标识上的要求是怎样的吗?
整体上,视同销售商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十四条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其中第八条涉及产品标识:
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Q:促销的赠品,在标识上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吗?
非独立包装的赠品,有特殊的说明。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修订版) 四十七:
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 送50克)”等。
当然,对于独立的赠品如果是预包装食品的, 也需要执行GB 7718 、GB 28050等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
Q:外采赠品是否可以打上本公司的商标?比如买咖啡赠送咖啡杯等
有风险。
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西恒大公司在委托他人制作的银质纪念章上使用涉案商标,无论银质纪念章被用于赠送或是销售,均属于江西恒大公司面向消费者(客户)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即便是将注册商标用于赠品上,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进行使用,企业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应以核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并没有在礼品所在的商标分类中对于实际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这属于注册商标超范围使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质量问题
Q:赠品过期可以按食安法索赔吗?
可以。
浙江宁波消费者林女士在水产公司购买了2张海鲜大礼包券,花费4900元,随后在提货时发现,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是过期的,怀疑整个大礼包都是过期产品,要求卖家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附赠产品已明显过期3个多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赠品没有实际价格,依据相关规定,法院根据海鲜大礼包及日常调味料的价格,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元。
上述案例来自《中国消费者报》海鲜大礼包附赠的调味包过期 卖家被判赔偿
Q:赠品出现冒用商标或质量问题,商家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标字〔2013〕196号)
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 号)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赠品处置
Q:赠品可以不退回吗?
应退回或支付赠品价款。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Q:标注“赠品”是否可以当正品进行销售?
未告知条件下不可以。
【案例】
2016年3月15日,吉女士致电12315反映,她于3月13日在某化妆品连锁店购买了一支洗面奶,价格86元。回家后,吉女士才发现,洗面奶外包装上标明该产品为赠品。吉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维权。
天元工商分局长江南路工商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吉女士所诉属实。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商家以赠品替代正品销售,且未告知或明示消费者,消费者可按该条规定要求赔偿。
来源:株洲晚报《天元区一商家把赠品当正品卖 消费者获赔500元》
来源 | 食品论坛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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