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历史上省字原始是衙门名,非地域名。
在金元两代,开始有行中书省。中书省是当时中央的宰相府,一般称为都省。
行中书省是由中央宰相府(都省)分出一个机关驻扎在外面。
这因蒙古人征服中国,不敢把政权分散,要完全把握集中在中央。
某地方出了事,就由中央宰相府派一两个人去管控,行省是一个行动的中书省。
过去御史台派人考察地方行政,今天在这里,明天到那里,所以有行台。
一.行省与中书省
行省制度是元朝地方行政制度。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
行省最早可上溯至魏晋的行台,在蒙古灭金的过程中正式形成并逐渐演化成地方最高官府,蒙元在灭金的过程中仿行金朝这一建置, 并在日后的军事行动中随战事而推进。
由于行省多是以受朝廷派遣,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许多行省长官皆以中书省“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大致相当于分支与母体,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省言“宰执之名,不宜轻授”,行省长官兼挂中书省宰执的头衔被取消,行省由此逐步转化为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成为中书省的下属,接受中书省的节制和领导。
可是,即使在制度定型、行省地方化之后, 它仍然具有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元史》在叙述全国行政区划时称“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 将两者并列。
就全国范围而言,行省并未覆盖全部路府州县,离大都较近的山东、山西、河北等土地都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这就是说,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中书省,将全国大部分州县交给自己的分支机构—— —行中书省统辖,但仍保留了一小部分由自己直辖。
行省的性质具有双重性,直接导致行省的职权也具有双重性。
既然行省是从中书省分出去的“治外”机构,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就会存在,当然也会被授予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
“自人民、军旅、赋役、狱讼、缮修,政令之属,莫不总焉”。
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要高,至少中书省在制度上还不掌握军权。
从行省设置的目的和作用看,主要是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
无论是作为朝廷的派出机构还是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 “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这种权力的全面性、高级别性和高机动性,使得行省与前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存在明显区别。
此外,行省在代表中央控驭地方行使大权的同时,也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1、以财政权为例;
“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与诸省”。
行省将各路州的财赋集于行省治所后,成为唯一有权、较为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机构。
可是,行省虽有如此的权力,但因其同时具有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决定了它在权力行使中必然受到中书省的制约。
2、以行政权为例
官吏任免的人事权来看,行省就表现出无所作为。
元代地方官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元朝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
通过这项制度,元朝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调任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
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 行省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法干涉的。
3、再以军权为例
行省是元代地方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但元朝将军队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 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禁止擅调军队、限制并惩办军将之权,通过授受牌符,直 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对行省的控制, “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
元朝后期, 由于军情的需要,对行省的限制有所放宽,但行省始终受到中央的节制。
终元一朝,行省也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独立地方军事势力。
总之,行省既代表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又具有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在权力的行使上主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留权。
二、行省与宣慰司
宣慰司始于唐而盛于元,是元代仅次于行省的地方重要官府。
宣慰司的演变大致经过三个阶段:
1: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初设宣慰司,最初的十路宣慰司大致是由宣抚司改造过来,其职能基本也与宣抚司相同, 是监治各地汉世侯的“监司”机构。
“建监司以治诸侯。诸镇诸侯 各握兵民,不可猝罢,当置监司,以收其权利,制其所为”
当汉地世侯被罢黜时,宣慰司的这一使命便已完结。
2:至元元年至至元十五 年(1264—1278年),是临时处理军政事务机构。
这一时期元朝的行省尚未成为定制,宣慰司常常与行省迭为废立, 职能互相交叉,甚至互为 替代。
在元军南下攻宋的过程中,在南方地区先后设置了十二道宣慰司,和行省共同构成一种军官兼管民政的混合统治体制,此时的宣慰司实质上是一种过渡性的地区性军事管制机构。
这一时期宣慰司体制是与行省制度的探索、创行并存的时期,宣慰司设置遍布南北广大地区。
3:至元十五年到元末 (1278—1267年),元世祖对宣慰司进行了大幅度的整顿和改进。
“命宣慰司兼行元帅府事并听行省节度”,各行省范围内的宣慰司陆续被置于行省节制之下。
10个行省隶属下的宣慰司共达60多个,宣政院属下3个,中书省属下6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长期设置。
《元史·百官志》记载:
“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 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 数,各有差等。”
而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宣慰司必然具有“分道以总郡县”的基本职能,因此,宣慰司有较稳定的辖区,多者十几个,少者三五个, 除行省治所外,其余各道大都为宣慰司所辖。
如江浙行省辖下的浙西道宣慰司,治所在杭州,管辖路州包括杭州路、湖州路、嘉兴路、松江府等。
作为行省属下的分治机构,宣慰司包含两类:宣慰司和宣慰司都元帅府。
其职掌不仅广泛涉及行政、财赋、司法、军事、屯田、驿站等, 而且权力相当大。
特别是宣慰司都元帅府,军民兼领;
“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
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宣慰司需经常向行省禀告政务,行省接到禀告后,或直接给予答复, 或转申朝廷中书省,听候裁决。
总之,宣慰司作为行省属下分治军民的机构,官从二品,仅次于行省,其职权广泛,地位特 殊,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是元代行省制度中重 要的一个部分。
三、行省与中央集权
钱穆先生在对行省制度进行评价时说:
“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 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 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 ……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
钱穆先生认为行省制不合理的,显然是从行省设置的初衷来评价行省制度的作用,虽然肯定了行省可以加强中央集权,但更多的还是持贬低态度。
李治安先生在其《行省制度研究》中认为:
“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也是两宋否定唐后 期藩镇分权的继续。”
行省弥补了传统郡县制的不足,元中央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做分权与集权的枢纽。
行省以其内部特有的机制,使军事、财赋、监察三位一体的行省高层督政区成为比较成熟、稳定的建置,从而长期发挥着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
但极端的中央集权未必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式。
“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弊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
如上所述,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要高,这正是地方分权的体现,行省可以灵活的处理地方各项事务。
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
也就是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 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新模式才是最为有益的,而行省制度恰恰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新模式。
由于行省位高权重的特殊地位,它的存在与唐宋以来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存在很大的冲突,所以遭到当时许多士人的反对。
然而,行省终元一朝也未被撤废,说明它确有其合理之处。
明初废行省设三司,只是改变了行省的职权,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同时,省的区划并没有大的改变,三司仍然是省一级的官署。
由于三司鼎立,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合,明清两朝又设总督、巡抚来统辖一省或数省com,这种以督抚为长官的省区制,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
民国以来, 省依然是中央直辖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划,省区制至今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所以,行省实际是名亡实存,相反,它开启了三司高层的管理模式,700多年来一直被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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