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28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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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魏永祥
性别:男
年龄:51
住址:明光市张八岭镇交通北路12号
身份证号:341127********1412
立案时间:2019-05-09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魏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2699.36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并加收50%罚息继续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魏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com,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34元,由被告魏永祥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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