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计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国家医保局2月1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切实贯彻落实了此前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核心思想
通知表示,要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对于大众而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对比较好理解,可以用个人医保卡购买药物的零售药房;而门诊统筹可能相对陌生,其意义实际可以理解为可以花医保统筹资金的地方。国内现行的医保体系包括个人医保资金和统筹医保资金两个部分。而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到门诊统筹管理之中,就意味着,原来仅可以用个人医保卡、用卡内医保资金购买药品的药房,未来可以使用医保统筹资金来报销。
核心内容
1.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通知完善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明确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原扣钱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
定点零售的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质价相符原则,为参保人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在加强处方流转管理方面,通知明确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
3.大力加强基金监管
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监控、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结语
随着通知的出台,药店门诊统筹服务将加速推进,从而加速处方药外流,带动药品销售与客流向院外市场流转;定点药店可以对标统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待遇相同的医保政策;建立处方流转平台、长处方等,将方便居民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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