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事件来龙去脉(不允许倒闭的银行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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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前行长被抓,他犯了什么事情?

贪污腐败,薛纪宁等人罔顾党纪国法,私心贪欲横行,毫无忌惮收受、索要股权、房产、现金和各种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7亿余元。

一,包商银行介绍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g Bank Limited,简称包商银行)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2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包头市。

2019年5月24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2020年5月23日,央行发布关于延长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期限六个月,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2020年8月6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烂慧洞。  2020年11月11日,包商银行接到央行和银保监会《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央行、银保监会认定该碧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2020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2021年2月7日,包饥枯商银行被裁定破产。

二,前行长贪污金额

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薛纪宁在担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语:

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恶人,严惩不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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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详情经过是怎样的?

包商银行严重的资不抵债,被提起破产申请。

包商银行破产事件详情经过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报告称,接管当日,包商银行的客户约473.16万户。其中,个人客户466.77万户、企业及同业机构客户6.36万户。包商银行的客户数量众多,服务的企业与合作的同业交易对手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债务无法及时兑付,极易引发银行挤兑、金融市场波动等连锁反应。包商银行一般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2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成为区域性股份谈简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包头市,现有员汪侍饥工8000多名。

据相关报道:“央行发布报告专门回顾了包商银行风险处置过程。根据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困返产申请。这意味着,包商银行将成为建国以来继海南发展银行、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之后又一破产的银行。随着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工作即将收尾,有关风险处置的诸多细节近期频频浮现。

继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日前撰文剖析包商银行风险根源细节。报告称,根据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这意味着,包商银行将成为建国以来继海南发展银行、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之后又一破产的银行。 

两千万贷款没收到,银行要求还贷,巨额贷款为何不翼而飞?

两千万贷款没收到,银行要求还贷,这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事情发生于2014年,内蒙古包商银行以另行提供1800万元流动资金为条件,让本来是抵押担保人的卢春光承担骗贷人2250万元债务以弥补债务漏洞,不过,后来包商银行不仅没有按约定放贷1800万元,却对卢春光没有实际收到的2250万元申请了强制执行。事实斗档上,根据包商银行的一份内部文件显示,2250万元贷款放出后直接用于偿还骗贷人的欠款。也就是说,名义上作为借款人的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笔贷款。

在2011年的时候,卢春光为一位合作伙伴任国富担保,将房产证抵押2年,为对方在包商银行赤峰分行办理44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2200万提供了担保。不过,时间来到2013年,这位合作老销春伙伴便因为涉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被公安机关拘留。卢春光表示:“案发后才知道,任国富所有合同票据都是伪造的,贷款合同都是无效的,我作为当时不知情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2013年的时候,包商银行决定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认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债务“平移”给抵押侍耐人卢春光。

此后,包商银行向卢春光承诺,如果对任国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将再为卢春光的企业提供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确保企业运转。卢春光认为这个做法对自己有利,于是便答应了。据知情人士表示,包商银行名义上是向卢春光提供2250万元贷款,实为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债务,2250万元贷款流程全是由银行直接封闭操作完成并直接回流至其账户,名义上的借款人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此资金。在2017年的时候,包商银行承诺的1800万元流动资金未到账,卢春光却因一直没有还2250万元贷款,被包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卢春光拒绝偿还这笔自己根本就没有受到款项的贷款,于是将包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予执行。包商银行却表示,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了卢春光的公司账户,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于是要求法院驳回卢春光的起诉。2019年的时候,内蒙古赤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包商银行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卢春光公司的账户后,当日转账至任国富控制的公司账户。因此,卢春光的起诉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并未提及包商银行内部文件有关“债务平移”等多份证据的真伪。

从这里来看,银行要求卢春光偿还这笔贷款,其实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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