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到底什么样的数字货币是证券,有什么价值SEC数字资产证券框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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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是否是一种证券与它是否受到SEC的监管直接相关。众所周知,除了BTC和ETH,其他数字资产目前都被SEC认为是证券,目前还没有数字货币发行(ICO)被SEC注册或豁免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明确的官方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法律律师团队此前曾专门发表过一篇关于SEC的文章,文章中强调,豪威测试是美国证券法中判断某项数字资产是否构成投资合同的主要方法。

但由于这种测试方法比较抽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判断数字资产是否属于投资协议的参考分析框架,并进一步说明了豪威测试的具体应用。

数字资产是否是证券,直接关系到是否受SEC监管。众所周知,除了BTC和ETH,其他数字资产目前都被SEC认为是证券,目前还没有数字货币发行(ICO)被SEC注册或豁免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明确的官方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从这个分析框架中,我们也更清楚地看到,BTC和ETH不符合目前SEC对证券(投资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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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了Howe test。它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Howe案及其他相关案件中的司法判例,明确了“如果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共同投资企业,并合理期望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利,则该项投资构成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协议”这一规则。SEC主席没有说以太坊不是证券,但是我们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般来说,豪考有四个要点,但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在这里提炼为三个要点:

(1)资金投入;

(2)共同投资企业;

(3)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利的合理期望。

上述第二点所说的“联合投资企业”,是指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财产相混淆,并依赖于其经营和成功的企业。

一直以来,按照豪氏检验的标准,前两点相对容易判断,第三点就没那么容易确定了。SEC认为,在判断数字资产是否属于投资协议时,“联合投资企业”是常见的。

一般来说,我们判断某项数字资产是否满足豪氏检验的关键是投资者是否有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利的合理预期。

当项目的发起人、承销商或其他第三方和第三方关联公司(这些实体统称为实际参与者或“AP”(积极参与者))对投资者投资的实体做出了充分和实质性的努力,并且这些努力对项目的成败产生了影响时,如果投资者有合理的预期从这些努力中获利,则项目涉及的数字资产满足上述Howe测试的第三点。

SEC发布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了豪氏检验的第三点,指出数字资产是否满足第三点——的合理预期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如何判断是否依赖他人的努力

在判断是否存在对他人努力的依赖时,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数字资产的购买者是否有依赖实际参与者努力的预期;

2。实际参与者所做的努力是否对项目的成败有实质性和本质性的影响,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影响。

除了以上两点,越是满足以下条件,越说明依赖他人努力的事实是存在的。

1。实际参与者负责数字资产网络的开发、改进、运营或推广。

2。有许多任务必须由实际参与者承担或预期由实际参与者承担,而这些任务不能由松散的社区用户承担。

3。实际参与者创建数字资产交易市场或决定数字资产的价格。

例如:

(1)实际参与者控制数字资产的生成和发行;

(2)或实际参与者通过回购、烧钱等方式控制市场上的数字资产总量。以达到控制数字资产价格的目的。(目前很多数字资产的项目方,包括平台币,都在通过这种形式控制数字资产的价格。)

4。实际参与者在数字资产网络的可持续发展中起主导或核心作用。

5。实际参与者对数字资产的特征、数字资产网络或数字资产的相应权益等问题的决策或判断具有持续的实质性影响。

例如:

(1)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补偿那些为数字资产网络或组织提供服务的人。

(2)决定在什么条件下谁可以获得额外的数字资产。

6。数字资产的购买者合理地期望实际参与者努力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并提高数字资产或数字资产分发网络的价值。

在判断某项“先前以证券形式出售的数字资产”在后续出售中是否仍存在“依赖他人努力的事实”时,需要考虑以下事实:

1 .实际参与者或其继承人的努力是否仍对数字资产的投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2。数字资产网络的运营方式是否使购买者对实际参与者投入运营的努力不再有合理的预期;

3。实际参与者是否对投资实体的成功没有影响。

(二)如何判断利润的合理预期

越符合以下特征,越说明“利润的合理预期”是存在的:

1 .数字资产使其持有者有权分享投资实体的收入、利润或受益于数字资产的资本增值。

2。数字资产目前或未来都可以在二级市场或平台进行交易。

3。数字资产的购买者合理预期实际参与者的努力会带来数字资产的资本增值,购买者将从中获利。

4。数字资产被广泛提供给潜在的购买者。(该条件是指数字资产的发行和交易数量是以投资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而确定的,也就是说发行和交易的数量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实际使用所需的数量)

5。数字资产的交易价格2022尚力财经小编与相应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6。数字资产的交易与一般消费者购买或消费的基本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7。实际参与者筹集的资金超过其建立网络或数字资产的实际需要。

8。当持有与向公众发行的数字资产同类的资产时,实际参与者可以获利。

9。实际参与者在运营或收益过程中不断筹集资金,以提升数字资产或网络的价值。

10。在直接或间接出售数字资产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实际参与者的专业能力或经验能够增加数字资产或其网络的价值。

b)数字资产在出售时被声明为投资,或者数字资产的持有者将被称为投资者。

c)出售数字资产所得的预期用途是开发数字资产或其网络。

d)该数字资产或其网络具有未实现的功能,或者实际参与者将在未来实现该功能。

e)承诺或暗示将建立新的业务或运营体系,而不是使用现有的东西。

f)未来数字资产的可交易性是主要卖点。

g)在销售或宣传材料中强调数字资产网络的未来盈利前景或数字资产的未来增值前景。

h)声明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可用性,或者实际参与者表示或暗示将建立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数字资产交易所。

除上述情况外,在判断“某项先前以证券形式出售的数字资产”在后续出售中是否仍具有“合理的预期利润”时,还需要考虑以下事实:

1 .数字资产的购买者不再合理预期实际参与者的持续发展是决定数字资产价值的关键因素;

2。数字资产的价值与其可兑换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关系;

3。数字资产的交易量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需求相一致;

4。数字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将它们用于预定的功能,例如获取商品或服务;

5。数字资产增值获得的收益是否仅限于指定用途;

6。是否任何实际参与者都不能访问重要的和非公开的或其他关于数字资产的重要信息。

(三)其他

在考虑是否存在“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利的合理预期”时,联邦法院坚持“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因此,在衡量这一事实时,联邦法院会考虑投资者购买的数字资产是否用于使用和消费(而非投资)。

虽然以下关于数字资产使用或消耗的事实对豪氏检验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某项数字资产符合的项目越多,就越说明它不符合豪氏检验。

1。分布式账册或数字资产已经开发并投入运行;

2。数字资产的持有者可以根据网络上的预定功能立即使用它,并且2022 coir网络边肖特别是该系统鼓励持有者这样做;

3。数字资产在结构设计上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而产生的,而不是为了满足数字货币或其网络的增值。比如数字资产只能在其网络内使用,一般情况下只交易用户实际需要的量;

4。数字资产升值前景有限。例如,数字资产的设计原则规定其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理性投资者不会通过长期持有该数字资产进行投资;

5。对于那些被称为虚拟货币的数字资产,它们可以在各种情况下立即用于支付,或者作为法定货币的替代品。具体来说:

a)此类数字资产在用于支付之前,不需要转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

b)这类数字资产实际上是作为价值存储工具或支付手段使用的。

6。对于由商品、服务或权利支持的数字资产,它可以在发达的网络或平台上交换支持它的内容;

7。数字资产的增值相对于其预期用途是次要的;

8。数字资产的卖点是功能而不是升值前景;

9。潜在买家可以根据预设功能使用数字资产;

10。对数字资产交易的限制是为了满足其使用目的,而不是为了促进其投机性市场发展;

11。如果数字资产的实际参与者创建了二级市场,则该市场仅用于平台内用户的数字资产交易。

SEC强调,在判断数字资产是否为投资协议时,上述因素可能不够全面,任何单一因素对这一判断都没有决定性影响。此分析框架仅供参与数字资产发行和交易的人员参考。

正如SEC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在给白宫代表的回信中提到的:在你的信中,你还问我是否同意海曼主任在18年6月的演讲中关于数字代币的一些说法。我同意他的分析“数字资产是否以证券形式发行和交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完全符合法律文件的定义”。某项数字资产在开始时是以证券的形式发行或交易的,因为它符合投资合同的定义(根据美国证券法是证券的一种),但在随后的交易中其内涵可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投资合同的定义。

归根结底,SEC确定数字货币证券属性的原则是“经济实质重于形式”。

在横向纬度上,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证券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依据《证券法》的现有规定和判例形成的评估标准,也要考虑到数字资产的具体情况。

在纵向纬度上,某项数字资产随着时间的推进,可能不再符合证券的定义。我们认为,严格来说,如果某项数字资产在发行时是有价证券,其发行人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发行者在随后的时间内将项目和令牌交给社区,数字资产也不再符合安全的定义。

上面提到的“某种以前以证券形式出售的数字资产”首先让我想到了BTC和ETH。到目前为止,SEC从未正式提及上述两家不是证券,但无论是新闻稿、公开信还是官方解释,都在向公众“明示”BTC和ETH不是证券。结合本文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目前BTC和ETH不符合SEC对证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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