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人民法院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执行和解”为部分被执行人争取一定时间和空间,督促其按协议履行义务,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然而,有的被执行人却假借和解之名钻空子。或拖延时间,或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和而不解”,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迷情降泰国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就遇到这样一位“钻空子”的被执行人。
刘某与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黄某主动找上门,向案件承办法官表达强烈的和解愿望,当天便以现金方式履行了部分案款15000元,并和合法事就是情降嘛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案款分期履行,可谓是诚意满满。
然而,达成和解协议后黄某就消失了。期限届满,黄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未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甚至以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躲避执行。
刘某知道此情况后随即向沾益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
该案系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而主动求和解,其目的在于躲避执行。
法官在此劝诫被执行人,莫把机关算尽,反误了自己前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如若成了“老赖”,被禁止高消费、限制出境、账户查封并冻结、不能乘坐飞机、船、高铁等交通工具、车辆不能上高速,情节严重的还要接受判刑处罚等,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