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个订单收货地址相同,拼多多认定多拍订单
拼多多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多多”)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好货系杭州拼好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好货”),两者系关联企业。
潘某系拼多多注册用户。2020年11月11日,原告参加限时秒杀平台补贴活动,在拼好货商家处下单订购一台苹果11,预售价格为4259元,扣除260元“无门槛商品券”后,实付价款3999元,收货地址为A地。
2020年11月12日,拼多多以“商品为限购商品,订单因账号或收货信息被系统判定不符合发货条件”为由取消案涉订单,并于同日将3999元退还原告,案涉商品未发货。
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拼多多和拼好货赔偿损失3999元。
二、法院判决潘某败诉
庭审中,查明以下事实:
1、根据《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拼多多保留对单个商品的总出售数量进行限制、对单个订单的商品购买数量及同一IP地址对同类商品购买数量进行限制,并对异常订单、异常用户采取监控、限制等措施的权利。如拼多多发现用户通过拼多多平台下达的订单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异常情形的,有权采取关闭相关交易订单、限制账户使用功能、中止或终止服务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
2、案涉商品系拼多多平台“百亿补贴iPhone”活动所涉商品。拼多多平台在“百亿补贴苹果专区”设置有“百亿补贴iPhone活动说明”,主要内容为每个用户限购一台。同一台手机设备、手机号、相同拼多多账号等情形均视为同一用户。不同用户账号,但相同或相似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均视为多拍订单。如用户多拍,活动方有权取消订单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拼多多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1、拼多多账号与案外人拼多多账号多次在相近时间尝试抢购同款补贴手机,属于关联账号。3.本案订单交易当天,案外人拼多多账号已成功购买案涉补贴商品,收货地址与原告填写的地址完全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平台协议基于双方一致同意,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潘某行为是否违反平台协议关于多拍订单的情形。首先,拼多多未明确“相同或相似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的认定标准,或对此进行解释说明;其次,根据日常生活法则,邀请亲戚朋友参与优惠活动比较常见,除非用户明显恶意违反交易规则,以获取不当利益,否则不应苛责;潘某虽有关联手机,但先前该手机号与潘某参与活动的时间、商品有所不同,但案涉活动交易规则也未对此明确限制。故拼多多将案涉订单作为“多拍订单”对待,缺乏充分依据。
关于损失的认定,由于取消订单导致潘某可期待利益受损,参考相同商品在案涉订单取消时的市场交易价格,法院酌定损失。
法院判决:1、拼多多赔偿潘某损失1040元,2、驳回潘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关于拼多多应否向潘某赔偿损失,“百亿补贴iPhone”活动规则明确了相同收货地址视为多拍订单,不能享有补贴优惠。潘某的收货地址A地此前已经有订单享受了优惠补贴,相同地址不能再享有该补贴符合补贴规则的判断标准,故拼多多取消订单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向潘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潘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