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有哪些(机关法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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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条文】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关法人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民法典》虽然承认国家机关的法人资格,但是对机关法人赋予了新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种类型予以规定。此处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是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而设立的国家机构的总称,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自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国家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预算拨款,单位预算经费是预算经费中最低层次的独立经费,因此,“有独立经费”是指有独立的单位预算经费。

第二,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纳入了机关法人的范围。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是指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但又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社会组织。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纳入了机关法人的范围意味着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能够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相对人可以与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事交易,向其主张权利。

第三,对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作出限制。本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具有作为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不能在生产经营领域进行投资。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具有作为保证人的权利能力。

2、机关法人在我国属于特别法人,表现出强烈的中国特色。机关法人的设立和终结程序有别于普通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履行职能所需的限制,因此,其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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