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微信群,也是大江湖。据报道,山东平度某律师因被微信群主移出群聊,与群主多次沟通未果后,以侵犯一般人格权为由将群主刘某告上法庭。因本案被告在平度当地法院任职,本案被青岛中院裁定异地审理。
现代人的生活已经被网络(或者说微信)填满,那么以前线下生活里的各种纠纷和纠纷解决方式也注定会原版复刻到线上来,群主被告上法庭还真的不意外。别把微信群群主不当干部,这次诉讼里的群主还真就是当地法院立案庭庭长,涉案的微信群一定程度上也不仅仅是普通的聊天群组,而是当地法院立案庭为方便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设立。但因为这场不欢而散的踢群风波,微信群也已经被解散,严格说来原告想让群主重新拉他入群的诉求已经无法实现。
以人格权受侵害作为突破口来立案的这场官司,事实上涉及到某种网络化公共服务的提供和撤销问题,以及在微信群通知的公共信息是否有可替代的告知和传播渠道……案子到底该怎么审,说实话确实挺考验具体司法裁量的,作为在平时也接受很多群主“领导”的吃瓜群众不妨静观其变。
有意思的是,最终对簿公堂的这场微信群风波,争议的开始是群主认为原告在群内的发言与群主题无关,与群友的争执火药味颇浓、“是在闹事”,这是其行使群主“踢人”特权的原因。但对此颇不以为然的原告一方,则坚持只是开玩笑,且“每句话最后都配了一个笑脸表情”。
那些活跃在社交平台上的各种表情符号到底是什么意思,这显然是个非常暴露网龄的“送命题”。就在前几天针对微信里回复“嗯”和“嗯嗯”的区别问题,很多人还吵得不可开交。对同一句话或同一个表情符号的不同解读,很考验一个人的互联网生存能力,和对社交平台基本礼仪的掌握度。“在法院工作16年”后转行做律师的本案原告,可能还搞不太清楚,那个放在表情库里第一位的微微一笑,在很多网友看来其实是鄙视、嘲笑甚至讨厌的意思。当然也不排除这样的可能,发出笑脸的一方确实是在表达某种他认为的友好,但显然还不太适应社交平台这套独特的社交礼仪。
一个笑脸,可以各自表述,但紧接着的问题在于,社交平台授权给群主对聊天群的那些日常管理权限,包括@所有人和把某个人移出群聊,如何以更符合众人意愿的方式行使?毕竟,越来越多的微信群已经带有某种公共属性,在群主要对群内发言承担一定责任的语境中,群主的“执法”权限问题很显然已经不是个小事情。
一个小型虚拟社群的规则建立,或许很难做到体系化的叠床架屋,但基本的规则事前明示是寻找群内共识和尽可能减少纠纷的不错办法。我所在的某个群组里,每一次拉新人入群都要履行“一人提议,10人附议,无人反对”的程序,虽繁琐但也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踢人”作为一种准行政执法而存在,踢之前是不是也可以有一定的提议、表决和申诉程序呢?
这事儿啊,还请群主定夺。
(杨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