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媒体著作权人讼网络媒体,1999年9月18日,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6位声名显赫的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犯其著作权一案.
这个案例我的知识产权法老师在课上讲过。
A不算侵权,B算。
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权也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但如果商业性使用该CD录制的音乐,则超出了授权范围。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上述文章内容就是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在本案中A仅仅是自用并为做商业用途,故不存在侵权;而B虽然只是做背景音乐,但已是做商业用途,超出其授权范围,故有产生侵权。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做商业用途不属于侵权。上述文章内容就是钱方面,就是侵权,盈利了,那么就是一种侵权,版权的著作者只是让人欣赏,而不是拿来盈利的。B算侵权 未经授权是不能在公共场合进行商业性质的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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