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和lp是什么意思
GP即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LP即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标准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权,并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署法律文件,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投资该基金总资本的1%左右,即可享有该基金投资收益20%左右的分成当然,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还会扣除基准收益,并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作为出资额,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扩展资料
一、gp和lp的优先和劣后
1、优先“和“劣后”表示收益分配的顺序,优先级和劣后级代表p的不同认购者,其“优先”和“劣后顺序由收益要求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决定。通常情况下,优先级取得较低的固定回报后,劣后级才能取得剩下的收益
2、优先级合伙人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其诉求仅在保障本金,对收益要求不高;劣后级合伙人则期望“以小博大,同时也承担了较大的投资风险。
二、GP和L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
1、GP(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LP(有限合伙人,即投资人)募集资金。GP由自然人担任(在美国,GP一般是自然人,在中国,大多数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很低,一般占1%,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私募股权基金收益的分成是这样的,收益在10%之内(一般是8%),由LP全拿;而超出的部分,GP和LP二八分成。不同的基金,这个比例会有一定的微调。
基金gp和lp的区别
1、 gp和lp的概念不同:gp即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承担基金管理,运营的职责,职责内容包括管理投资组合公司、寻找投资机会等;lp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是项目的主要出资人;
2、 gp和lp的出资比例不同:一般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gp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仅占1%左右;而lp的出资比例会达到为99%及以上;
3、gp和lp承担的责任不同:gp则对投资公司的管理负有无限连带责任,lp则以出资额为上限对投资公司和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拓展资料
1、GP(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是基金投资中资金来源和管理的核心,分别是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是英文缩写。
2、什么是无限责任呢?
例如一个人或者一个法人利用自有资金注入某只基金并成立该基金宣布其为该基金的一般合伙人,那么该参与者直接管理该基金的运营,操作所有的资金进行针对该基金成立时约定的目的进行投资。此时某个主体有一大笔资金,希望利用自己的资金来获得该基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是可以的,但它不想也没有时间参加基金的管理,那么它可以选择作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在有限合伙人加入时,就约定好了,该有限合伙人参与的责任,一般最坏情况就是其所有资金无法退出,而如果基金运营一切正常,那么整个基金赋予有限合伙人多少收益呢?一般都是事先约定的,例如固定10%收益每年,或者固定5%收益加上每年基金盈利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浮动收益等等。
3、公募基金,它针对股票、债券、现金市场或者其他行业进行投资,不涉及负债问题,那么大不了就是资金全部赔光。但是现在市场有很多的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的形式进行运作,这种基金是可以进行负债的,也就是说,基金可以对外借款,如果运营良好,则正常还款也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基金出现运营不良等情况,导致这只基金无法正常运作了,就需要退出,清偿,而如果仍有债务,有限合伙人在面临清偿是只承担投入资金的责任,也就是钱都赔没了而已,但是一般合伙人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还需要用自身的资产作为清偿责任参与清偿,知道债务处理完毕或者没有资产可供处理了才能结束。如果该基金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也是如此,一般合伙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诉,而有限合伙人不需要。
风险投资界的GP和LP是什么意思?
一、GP: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LP:有限合伙人(英文:Limitedpartner),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主要权利
1、普通合伙人
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利润分成权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3)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拓展资料: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机制优点
合伙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曾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体制。在投行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LP与GP是什么意思?
LP是limited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指有资本的人,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活动。GP是generalpartner(一般合伙人),是指给有资本的投资者管钱的人,也可自己有钱投入也参与管理的。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存在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一点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瑕疵(如该技术属于创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lp和gp的区别
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有很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
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大多数时候,GP, LP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扩展资料: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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