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实施规则

昕阳小编 81 0

  

  10月30日深夜,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审核四项基本业务规则和六项配套规则及指引。这些业务规则将于2021年11月15日生效。   

  

  专家认为,虽然目前仍有两个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的基本业务规则尚未正式发布,且开通通关测试尚未完成,但就11月15日而言,北交所原则上已经具备开通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交所开市前,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按照目前遴选层面挂牌审核的相关规则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审核不会停止,发行节奏不会中断。北交所开市后,全国股转公司中的入选项目将转到北交所,审核登记等后续程序将继续进行。   

  

  对于参与北交所网上新股的投资者来说,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北交所成立初期,公开发行上市网上申购仍采用全额资金支付机制,后期根据系统运行和市场需求,选择保证金申购、市值申购或其他申购方式。二是为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的压力,与精选层新的盈余配股规则相比,北交所将盈余配股规则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同等数量时间优先”。   

  

  调整上市规则内容   

  

  完善退市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四个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 336000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6配套规则和指南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 010-《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据了解,北交所在听取了社会各界和市场各方的意见建议后,充分吸收了合理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为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三大调整:   

  

  即明确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未能在申报前36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完善持续监管相关规定。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明确发行上市督导期为3年,再融资督导期为2年;细化募集资金管理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审核和披露要求;明确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权激励可以在挂牌后继续实施。   

  

  在保持财务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完善退市制度安排。应适当提高对审计报告可信度的要求,即在触发财务退市标准的次年,如果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也应终止上市,防止公司通过虚假披露规避退市指标。   

  

  据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由发行上市、持续督导、退市机制、自律监管、违规处理四部分组成。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它构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整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北交所表示,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和融资并购业务规则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关于规则的细化和运用。北交所将在后续相关配套规则、指引、指引中明确。   

  

  网上打新仍须全额资金缴付   

  

  承销制度是北交所建立和试点注册制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注册制试点要求,坚持市场化定价和发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发行和承销制度   

  

  当设置多元化的定价机制。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每个投资者的配售数量按照网上发行总量与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照申购数量优先、时间相同优先的原则依次向每个投资者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份。   

  

  公开发行并上市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s公开发行上市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导向作用,提高发行效率。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形式灵活。   

  

  网上申购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余股按照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依次配售100股。's公开发行股票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超额配售选择权   

稳定后市价格。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值得注意的是,与精选层发行承销制度相比,北交所主要做了两处调整:

  

扩大适用范围。北交所设立后,融资工具不断丰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均纳入发行承销规则适用范围。同时配套增加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原则上拟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上市公司向老股东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除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外,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调整余股配售规则。将余股配售规则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压力。

  

丰富融资品种

  

北交所推定向可转债

  

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可谓是靴子落地。稍早前,全国股转公司及北交所发布通知,计划推出可转债业务,为此制定并发布《交易支持平台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之可转债业务》。

  

具体来看,《可转债细则》主要明确了定向可转债发行与挂牌、转让、存续期业务相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

  

定向可转债发行方面,明确北交所定向可转债的发行需具有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转让方面,要求参与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北交所关于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了定向可转债采用全价转让方式并实行当日回转,投资者可采用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委托北交所会员买卖可转债。

  

存续期业务办理方面,明确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转股来源包括增发股份和回购股份,同时明确了赎回与回售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是传统股债融资工具、支付工具的重要补充。北交所推出与中小企业的特点相适应的定向可转债品种,有助于丰富上市公司融资品种,平衡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估值的认知差异。从投资端来看,定向可转债“下有保底、上不封顶”,投资风险相对较低,更加符合投资端对风险控制的需求,与北交所上市公司“更早、更小、更新”的特点相适应。从融资端来看,上市公司也可利用可转债的条款设置,避免高速成长下股权被过度稀释,降低直接融资成本;或缓解业绩欠佳时的兑付风险,灵活调整自身发展规划,适应发展需要。

  

实际上,证监会9月3日明确提出,北交所要实行灵活、多元的持续融资制度。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总结精选层建设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夯实“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例如,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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