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导语:
公民持有相关虚拟货币,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自担风险
正文:
2017年9月4日起,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定义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种融资行为。即通过出售代币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发行数字货币、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等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此类规范性公告文件联合禁止,导致Huobi.com、OK等在国内关闭服务器、在海外注册实体。并同时带动了“代理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但会不会涉嫌犯罪?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有疑问。
公民持有相关虚拟货币,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自担风险
这是因为,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七部委的公告并没有否认数字货币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传销为目的的除外),而是针对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然而,作为一种商品,它可以被公民购买和持有。
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双方以具有意思自治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比如用比特币和USDT进行交易,公民可以自担风险。在相关民事纠纷中,部分地方法院会认可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认定合同有效。但大量民事判决显示,法官会认定相关交易合同无效,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但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假币、骗钱币或者传销币,如果销售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可能构成诈骗,甚至诈骗、非法集资。
理论上,通过倒卖行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公民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要缴税,也就是间接承认公民持有和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了一个12年的税务单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玩家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给他人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时的虚拟货币仅限于网站货币(如q币)和游戏币,但数字货币也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本质上是等价的。
更多的讨论:未来是否会对数字货币分类定性?
从字面上看,为什么面向大众募集“比特币”明显是一种募集的虚拟物品,为什么要定义为一种“融资”呢?这意味着央行七部委的公告将“比特币”定义为具有市场价值的商品或财产。当然,根据七部委的公告,代币是区分“比特币”和“以太坊”的。代币作为融资工具,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属于融资的“目的”。
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会根据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程度,比如记账权的集中程度、代币的集中程度、代码是否开源、代码开发的控制权、节点的数量等等,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向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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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如果是企业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发行,以融资为目的,将代币融入相关商业模式(或PPT)中,对未来的营收前景有一定的规划。这种行为属于去中心化程度较低的数字货币,也是我国禁止的ICO主要行为模式,因为这种模式确实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风险。至于中心发行的比特币、莱特币,这些数字货币并不是一个机构直接发行的,其发行方式需要矿工生成,根据计算能力的贡献可以获得相关的虚拟货币。这两种数字货币都基于区块链技术。关于持有和交易的法律法规,未来是否会区别对待,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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