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开启“加速”。9月10日下午,在第一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不到一周后,第二批业务规则出现。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简称《重组审核规则》)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为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和审核职责的基本规则,整体
主要亮点
规定各项审核工作时限 明确市场预期
据了解,上述三项业务规则借鉴了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总结了早期新三板精选层的相关做法,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对四个主要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落实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计理念,通过审计问询,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压实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引导各市场主体回归岗位、履行职责。
二是贯彻公开透明的审计理念。使审计过程、审计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交流问询等审计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明确每次审核的时限,重组上市审核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他审核事项审核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明确具体审核流程。具体安排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提交上市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的程序;由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或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明确职责分工和程序,确保发行并购重组审核和备案工作高效有序运行。A.
四是加强自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细化违规行为,丰富处罚方式,与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部门规定中的违规行为相衔接。总体要求与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一致。
可将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3个月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较之选层自律审核安排,在三个部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第一,明确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分工。根据选股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材料并完成自律审查后,需要代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存在二次受理环节。此次调整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定义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审核功能。申请文件经北交所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即可上报中国证监会办理注册手续,无需证监会重复受理。
二是延长财务报告的有效期。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6个月不变,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期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财务报表有效期由“6 1”延长至“6 3”。考虑到发行人是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北交所也会明确相关衔接安排。
三是提高审核时限的总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和保荐人回复问询的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的总时限为2个月,以此传递及时重新审核的监管信号
据《再融资审核规则》了解,北交所建立了高效便捷的审核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高质量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重整的认定标准。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将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行为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整管理。
第二,结束了
善重组审核机制。在上市委员会内部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加强风险把控。三是明确重组上市标准。考虑到重组上市的特殊性,坚持底线思维,明确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
四是丰富并购支付手段。借鉴交易所市场实践经验,明确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程序等参照适用《重组审核规则》,丰富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
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 发行节奏不中断
据了解,针对在发行上市和融资并购审核方面北交所工作安排的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北交所履行发行上市和融资并购审核职责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一步,北交所还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持续完善审核机制安排。
一是制定配套业务规则。除征求意见的规则已明确的内容外,各类审核业务中的具体审核要求、业务办理流程等事项需由配套的细则、指引、指南等予以规定,北交所将尽快完成规则制定,择机发布。
二是落实审核机制要求。对于征求意见规则中已明确的上市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北交所将尽快完成组建工作,明确工作规则和要求,保障北交所开市后相关机构有序运转。
三是统筹规则过渡安排。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安排,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北交所将做好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
编辑:宋兆卿 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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